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cha)程序



(2014年5月28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審查、核準工作。
第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現場檢查工作。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相關工作機構可受省級工作機構委托承擔上述工作。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標志許可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min)事責任。如(ru)企(qi)業法人(ren)、農民(min)專業合作社、個(ge)人(ren)獨資企(qi)業、合伙企(qi)業、家庭農場等,國(guo)有(you)農場、國(guo)有(you)林場和兵團(tuan)團(tuan)場等生產(chan)單位;
(二)具(ju)有(you)穩定的生產基地;
(三(san))具有綠色食品生(sheng)產的環境條(tiao)件和生(sheng)產技術(shu);
(四)具(ju)有(you)完(wan)善的(de)質量管理體(ti)系,并至少穩定運行一年(nian);
(五(wu))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ying)的生產技術人員(yuan)和質量控(kong)制(zhi)人員(yuan);
(六)申請前三年內無質量安(an)全(quan)事故(gu)和不良(liang)誠信(xin)記錄;
(七)與(yu)綠色食(shi)品工(gong)作機(ji)構(gou)或(huo)檢測(ce)機(ji)構(gou)不存在利益關系。
第六條 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涵蓋商品范圍內,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chan)品(pin)或產(chan)品(pin)原料產(chan)地(di)環境(jing)符(fu)合綠(lv)色食(shi)品(pin)產(chan)地(di)環境(jing)質量標準;
(二(er))農藥、肥料、飼(si)料、獸(shou)藥等投(tou)入(ru)品(pin)使用符合綠色食品(pin)投(tou)入(ru)品(pin)使用準則;
(三)產品質(zhi)量(liang)符(fu)合綠色食品產品質(zhi)量(liang)標準;
(四)包裝貯運符合綠(lv)色(se)食品包裝貯運標準。
第七條 申請人至少在產品收獲、屠宰或捕撈前三個月,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完成網上在線申報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綠色(se)食品標志使用申請(qing)書(shu)》及(ji)《調查(cha)表》;
(二)資(zi)質(zhi)證(zheng)(zheng)明材(cai)料。如《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chan)品(pin)生(sheng)產(chan)許可(ke)證(zheng)(zheng)》、《動物防(fang)疫條件合格證(zheng)(zheng)》、《商(shang)標注冊證(zheng)(zheng)》等證(zheng)(zheng)明文(wen)件復印(yin)件;
(三(san))質量控制規范;
(四)生產技術規程;
(五)基地圖(tu)、加工廠平面圖(tu)、基地清(qing)單(dan)、農戶清(qing)單(dan)等;
(六)合同、協議,購銷發(fa)票,生產、加(jia)工(gong)記錄;
(七)含有綠色食(shi)品(pin)標志的包(bao)裝標簽(qian)或設計樣張(非預包(bao)裝食(shi)品(pin)不必(bi)提供(gong));
(八)應提交的其他材(cai)料。
第三章 初次申請審查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申請受理通知書》,執行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申請產品類別,組織至少兩名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員組成檢查組, 在材料審查合格后四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檢查(受作物生長期影響可適當延后)。
現場檢查(cha)前,應提前告(gao)知(zhi)申請(qing)人并向其發(fa)出(chu)《綠色食(shi)品現場檢查(cha)通知(zhi)書》,明確現場檢查(cha)計劃。
現(xian)場(chang)檢查(cha)工作應在產品及(ji)產品原(yuan)料生產期內實施(shi)。
第十條 現場檢查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根據現場(chang)檢(jian)查(cha)計劃做好(hao)安排。檢(jian)查(cha)期(qi)間,要(yao)求主要(yao)負責人、綠色食品(pin)生產負責人、內檢(jian)員(yuan)或生產管(guan)理人員(yuan)、技術人員(yuan)等(deng)在(zai)崗,開放場(chang)所設施(shi)設備(bei),備(bei)好(hao)文件記錄(lu)等(deng)資(zi)料。
(二)檢查(cha)員(yuan)在檢查(cha)過程中應(ying)當收集好相關信(xin)息,作好文字、影像、圖片等信(xin)息記錄(lu)。
第十一條 現場檢查程序
(一(yi))召開(kai)首次會議:由檢(jian)(jian)查組(zu)長主持,明(ming)確檢(jian)(jian)查目(mu)的(de)、內(nei)容和要求(qiu),申請人(ren)主要負(fu)責(ze)人(ren)、綠色食品(pin)生(sheng)產負(fu)責(ze)人(ren)、技(ji)術人(ren)員和內(nei)檢(jian)(jian)員等參加。
(二) 實地檢查:檢查組應當對申請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包裝貯運、環境保護等環節逐一進行嚴格檢查。
(三) 查閱文件、記錄:核實申請人全程質量控制能力及有效性,如質量控制規范、生產技術規程、合同、協議、基地圖、加工廠平面圖、基地清單、記錄等。
(四) 隨機訪問:在查閱資料及實地檢查過程中隨機訪問生產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收集第一手資料。
(五)召開總結會(hui):檢(jian)查組與申請(qing)人溝通現場檢(jian)查情(qing)況(kuang)并交換現場檢(jian)查意見(jian)。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完成后,檢查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省級工作機構依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現場檢查意見通知書》,現場檢查合格的,執行第十三條;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請。
第十三條 產地環境、產品檢測和評價
(一)申請(qing)人按照《綠色食品現場檢(jian)查意見通知(zhi)書》的要求委(wei)托檢(jian)測機(ji)構對(dui)產地環境、產品進行檢(jian)測和評價。
(二)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應當分別依據《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和《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及時安排現場抽樣,并自環境抽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產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提交省級工作機構和申請人。
(三)申請人(ren)如能(neng)提供近一年內(nei)綠(lv)(lv)色(se)食品(pin)檢測(ce)(ce)機(ji)(ji)構或國家級、部級檢測(ce)(ce)機(ji)(ji)構出(chu)具的《環境質(zhi)量監(jian)測(ce)(ce)報告》,且符合綠(lv)(lv)色(se)食品(pin)產地環境檢測(ce)(ce)項目和質(zhi)量要求的,可免做(zuo)環境檢測(ce)(ce)。
經檢查組調查確認產地環境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NY/T391)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調查、監測與評價規范》(NY/T1054)中免測條件的,省級工作機構可做出免做環境檢測的決定。
第十四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請,并告知理由。
第十五條 中心應當自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完備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向申請人發出《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
(一)需(xu)要補(bu)充材(cai)料(liao)的,申請人應在《綠(lv)色食品(pin)審查(cha)意見通知書(shu)》規定時限(xian)內補(bu)充相關(guan)材(cai)料(liao),逾期(qi)視為(wei)自動放棄申請;
(二)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xin)委(wei)派檢(jian)查組再次進行檢(jian)查核實;
(三)審查(cha)合格(ge)的,中心在二(er)十個(ge)工作日內組織召開綠色食品專家評審會,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中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申請人。同意頒證的,進入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頒發程序;不同意頒證的,告知理由。
第四章 續展申請審查
第十七條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標志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續展申請,同時完成網上在線申報。
第十八條 標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未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九條 標志使用人應當向所在省級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di)七條第(di)(一)、(二)、(五)、(六(liu))、(七)款(kuan)規定的材(cai)料;
(二(er))上(shang)一用標(biao)周期綠色食品原料(liao)使用憑證;
(三)上一用(yong)標周期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
(四)《產品(pin)檢(jian)驗報告(gao)》(標(biao)志(zhi)使用人如能(neng)提(ti)供上一(yi)用標(biao)周期第(di)三年的(de)(de)有(you)效(xiao)年度(du)抽檢(jian)報告(gao),經(jing)確認符合相關要求的(de)(de),省級(ji)工作機構可做出(chu)該(gai)產品(pin)免(mian)做產品(pin)檢(jian)測的(de)(de)決定);
(五(wu))《環境(jing)(jing)質量(liang)監測報(bao)告》(產地(di)環境(jing)(jing)未發生(sheng)改變的,申(shen)請(qing)人可提出申(shen)請(qing),省級工作(zuo)機(ji)構可視(shi)具體情況(kuang)做(zuo)出是否做(zuo)環境(jing)(jing)檢測和評(ping)價(jia)的決定(ding))。
第二十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檢查和續展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二十五個工作日前將續展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同時完成網上報送。逾期未能報送中心的,不予續展。
第二(er)十一條(tiao)中心(xin)收到省級工作機構(gou)報送的完備(bei)的續(xu)展(zhan)(zhan)申請材料(liao)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shen)查(cha)。審(shen)查(cha)合格的,準(zhun)予續(xu)展(zhan)(zhan),同(tong)意頒證(zheng);不合格的,不予續(xu)展(zhan)(zhan),并告(gao)知理由(you)。
第二十二條省級工(gong)作(zuo)(zuo)機(ji)構承擔續展(zhan)書(shu)面審查工(gong)作(zuo)(zuo)的,按《省級綠(lv)色食(shi)品工(gong)作(zuo)(zuo)機(ji)構續展(zhan)審核工(gong)作(zuo)(zuo)實施(shi)辦(ban)法》執(zhi)行。
第二十(shi)三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有(you)效期(qi)內(nei)進行續展(zhan)檢查的,省級工(gong)作機(ji)構應在證書有(you)效期(qi)內(nei)向中心(xin)提(ti)出(chu)書面申(shen)請,說明原因。經中心(xin)確認,續展(zhan)檢查應在有(you)效期(qi)后三個月(yue)內(nei)實施。
第五章 境外申請審查
第二十四條注冊地址在境(jing)外的申請(qing)人,應(ying)直接向中心提(ti)出申請(qing)。
第二十五條注冊地址(zhi)在境(jing)內,其原料基地和加(jia)工場所(suo)在境(jing)外的(de)申(shen)請人,可(ke)(ke)向所(suo)在行政區域的(de)省級工作機(ji)構提出(chu)申(shen)請,亦可(ke)(ke)直接向中心(xin)提出(chu)申(shen)請。
第二十六(liu)條申請材(cai)料符(fu)合(he)要求的(de),中心與申請人(ren)簽訂(ding)《綠色(se)食品(pin)境(jing)(jing)外檢(jian)查(cha)合(he)同(tong)》,直(zhi)接(jie)委(wei)派(pai)檢(jian)查(cha)員進行現(xian)場(chang)檢(jian)查(cha),組織環(huan)境(jing)(jing)調查(cha)和產品(pin)抽樣。
環境由(you)國際(ji)認(ren)可(ke)的檢測(ce)機構進行檢測(ce)或提供(gong)背(bei)景值,產品由(you)檢測(ce)機構進行檢測(ce)。
第二十七(qi)條(tiao)初審及后續(xu)工(gong)作由中(zhong)心負責。
第六章 申訴處理
第二十八條(tiao)申請人如(ru)對受理、現場檢查、初審、審查等(deng)意見結果(guo)或頒(ban)證(zheng)決(jue)定有異議,應于(yu)收到書面通知后十個(ge)工作日內向中心(xin)提(ti)出書面申訴并(bing)提(ti)交相(xiang)關證(zheng)據。
第二(er)十九(jiu)條申訴的受理、調(diao)查和處置
(一(yi))中心成立申(shen)訴(su)處理工(gong)作(zuo)組,負責申(shen)訴(su)的受理;
(二)申訴(su)處理工作組負責(ze)對申訴(su)進行(xing)調(diao)查、取(qu)證及核實。調(diao)查方式可(ke)包(bao)括召集會(hui)議、聽取(qu)雙方陳述、現場調(diao)查、調(diao)取(qu)書面(mian)文(wen)件等(deng);
(三)申(shen)訴(su)處(chu)理工作組在調查、取(qu)證、核(he)實(shi)后,提出處(chu)理意見,并(bing)通知申(shen)訴(su)方。
申訴方(fang)如(ru)對處理(li)意見有異議,可向上(shang)級主管部門申訴或(huo)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程序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認證程序(試行)》、原《綠色食品 續展認證程序》、原《綠色食品境外認證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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