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綠(lv)色食品工(gong)作機構續(xu)展審查工(gong)作實施辦法



(2015年2月11日發布)
第一條(tiao) 為充(chong)分發揮省(sheng)級(ji)綠色食品工(gong)作(zuo)機構(以(yi)下簡稱省(sheng)級(ji)工(gong)作(zuo)機構)的職能作(zuo)用,進一步提(ti)高續展工(gong)作(zuo)效(xiao)率,制定本辦(ban)法。
第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fu)責本行政區域綠色食品續(xu)展(zhan)(zhan)申(shen)請的(de)受理(li)、初審、現場檢查(cha)、書面審查(cha)及相關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zhan)(zhan)中心(以下簡(jian)稱中心)負(fu)責續(xu)展(zhan)(zhan)申(shen)請材(cai)料(liao)的(de)備案登記、監(jian)督抽查(cha)和頒證工作。
第(di)三條 綠色食品(pin)檢測機構(gou)(以下簡稱檢測機構(gou))負(fu)責(ze)綠色食品(pin)產地環(huan)境、產品(pin)檢測和評價工作。
第(di)四條 畜禽產(chan)品(pin)及(ji)其加工品(pin)、人工養殖(zhi)的水產(chan)品(pin)及(ji)其加工品(pin)、蜂(feng)產(chan)品(pin),按照《綠(lv)色食品(pin)標志許可審查(cha)程序》,其書(shu)面審查(cha)工作仍由中心負責。
第(di)五條 承擔續展書面(mian)審(shen)查工作(zuo)(zuo)的省(sheng)級(ji)工作(zuo)(zuo)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jian):
(一)續(xu)展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que);
(二)續展工作(zuo)有確定的(de)工作(zuo)部門和專職檢(jian)查員;
(三)轄(xia)區內地(di)(市)、縣級(ji)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健全、工作力量強(qiang)、有檢查員;
(四)轄(xia)區內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專業齊(qi)全,能夠滿(man)足(zu)續展書面審查工作需要。
第六條 續展申請按(an)照以下要(yao)求執(zhi)行:
(一(yi))省級(ji)工(gong)作(zuo)機構(gou)按照《綠(lv)色食品標(biao)(biao)志(zhi)許可審查(cha)程序(xu)》、《綠(lv)色食品現場檢(jian)(jian)查(cha)工(gong)作(zuo)規(gui)(gui)范(fan)》、《綠(lv)色食品標(biao)(biao)志(zhi)許可審查(cha)工(gong)作(zuo)規(gui)(gui)范(fan)》的要求,完成受理、現場檢(jian)(jian)查(cha)、初(chu)審、書面審查(cha)等工(gong)作(zuo)。
(二)省級工作機構組織至少1名綠色食品檢查員對續展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分別由檢查員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報告上簽字、蓋章。書面審查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續展申請人繳清前期標志使用費,并在證書上加蓋年檢章。
(三)省級工(gong)作(zuo)機構應在綠(lv)色食品證書有效(xiao)期滿前二十五個工(gong)作(zuo)日完成(cheng)書面審(shen)查(cha),并將審(shen)查(cha)合格的續(xu)展申請材料原件報(bao)送(song)中(zhong)心,同時完成(cheng)網上報(bao)送(song)。逾期未能報(bao)送(song)中(zhong)心的,不(bu)予續(xu)展。
(四)中心以《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作為續展決定依據,隨機抽取10%的續展申請材料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意見與審查結論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查意見為準。監督抽查意見分為以下情況:
1.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續展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2.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現場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3.合格的,準予續展。
4.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續展,中心將不予續展意見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并由省級工作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五)中心(xin)主任做出準予續展頒證決定。
(六)續展(zhan)申請人與中心簽訂《綠色食(shi)品標志使用合同》,履(lv)行相關手續后,中心頒發證書并(bing)予以公告(gao)。
第七條 因(yin)(yin)不可抗力不能在證書(shu)有效期(qi)內進(jin)行現場檢查(cha)的,省(sheng)級工作(zuo)機構應(ying)向中(zhong)心(xin)提出(chu)書(shu)面(mian)申請,說明(ming)原(yuan)因(yin)(yin)。經中(zhong)心(xin)確認,續展檢查(cha)應(ying)在證書(shu)有效期(qi)后三個月內實施。
第(di)八條 省級工作(zuo)機構應結合(he)當地實(shi)際情況制定續展審查工作(zuo)實(shi)施細則,并報(bao)中心備案。
第九(jiu)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jie)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原《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續展綜合審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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