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zuo)規(gui)范




(2014年9月(yue)5日發布)
第一(yi)章總則
第一(yi)條為了(le)規范(fan)綠色(se)(se)食(shi)品企業(ye)年度(du)檢查(cha)(以下簡(jian)稱(cheng)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se)(se)食(shi)品企業(ye)產品質(zhi)量和(he)綠色(se)(se)食(shi)品標志使(shi)用的監督檢查(cha),根據國家(jia)《農(nong)產品質(zhi)量安全法》、《商標法》和(he)農(nong)業(ye)部《綠色(se)(se)食(shi)品標志管理辦法》等(deng)法律法規,制(zhi)定本(ben)規范(fan)。
第二條年檢是指綠(lv)色(se)食(shi)(shi)品工作機構對轄(xia)區內獲得綠(lv)色(se)食(shi)(shi)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yi)個標志使用年度(du)內的綠(lv)色(se)食(shi)(shi)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zhi)量及標志使用行為(wei)實施(shi)的監督、檢查、考核、評(ping)定等(deng)。
第二章年檢的組織(zhi)實(shi)施
第(di)三條年檢工作(zuo)由省(sheng)(sheng)級人民(min)政府農業行(xing)政主管(guan)部門所屬綠色食(shi)品工作(zuo)機(ji)構(以下簡稱省(sheng)(sheng)級工作(zuo)機(ji)構)負責組織實施(shi),標志監管(guan)員具(ju)體(ti)執行(xing)。
第四(si)條省(sheng)級工作機構應根據本地區的實(shi)際情況,制定(ding)年檢工作實(shi)施辦(ban)法,并報中國綠(lv)色食品發展中心(xin)(以(yi)下簡稱中心(xin))備案。
第五條(tiao)省級(ji)工作機構應建立完整的(de)年檢工作檔(dang)案,年(nian)檢工作(zuo)(zuo)檔案至少保存(cun)三年(nian)。省(sheng)級工作(zuo)(zuo)機(ji)構(gou)應于每年(nian)12月20日(ri)前,將本年(nian)度年(nian)檢工作總結(jie)和《核準證(zheng)書登記表(biao)》(附表(biao))電子版報中心備(bei)案(an)。
第六條中心對各地年(nian)檢(jian)工(gong)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jian)查。
第(di)三章年(nian)檢內容
第七(qi)條年(nian)檢的主要內容(rong)是通過現場檢查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xi)狀況(kuang)、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kuang)和按規定繳納(na)標志使用費(fei)情況(kuang)等。
第八條產品(pin)質量(liang)控制體系狀(zhuang)況,主要檢(jian)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shi)品種植、養殖地和(he)原料產(chan)地的環境質量(liang)、基地范圍(wei)、生產(chan)組織結構等(deng)情況;
(二)企業內部綠色(se)食品檢(jian)查(cha)管理制(zhi)度(du)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綠色食(shi)品原料購銷合同(協議)、發票和出(chu)入庫記錄等使用(yong)記錄;
(四(si) )綠色食(shi)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cai)購、使用、保管(guan)制度及其(qi)執(zhi)行情況(kuang);
(五(wu))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gui)程和(he)綠(lv)色食(shi)品標準執行情況(kuang);
(六)綠(lv)(lv)色(se)食品(pin)與非(fei)綠(lv)(lv)色(se)食品(pin)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第九條規范使用綠色食(shi)品標(biao)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xia)方面:
(一)是否按照證書(shu)核準的產品(pin)名稱、商標(biao)名稱、獲證單位及其信息碼、核準產量(liang)、產品(pin)編號(hao)和標(biao)志(zhi)許可期(qi)限等使用綠(lv)色食品(pin)標(biao)志(zhi);
(二)產(chan)品包裝設計和印制(zhi)是否(fou)符(fu)合國家有(you)關(guan)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設計使用(yong)規范》要求(qiu)。
第十條企業交納標(biao)(biao)志(zhi)使(shi)用(yong)費情況(kuang),主要檢查是否按(an)照(zhao)《綠(lv)色(se)食品標(biao)(biao)志(zhi)商標(biao)(biao)使(shi)用(yong)許可(ke)合(he)同》的(de)約定按(an)時(shi)足(zu)額繳納標(biao)(biao)志(zhi)使(shi)用(yong)費。
第四章(zhang)年檢(jian)結論處理(li)
第十一條省級工作(zuo)機構根(gen)據年(nian)度檢(jian)查結果(guo)、以及(ji)國(guo)家食品質量安全(quan)監(jian)督部門(men)和行業管理部門(men)抽查結果(guo),依據綠色食品管理相關規定,作(zuo)出年(nian)檢(jian)合格、整改、不合格結論,并通知企業。
第(di)十二條年檢(jian)結(jie)論為合格(ge)的企業,省級工作機構應在(zai)規定工作時限內完(wan)成核準程(cheng)序,在(zai)合格(ge)產品證書上加蓋年檢(jian)合格(ge)章。
第十三條年檢結(jie)論為(wei)整(zheng)(zheng)改的企業,必(bi)須于接到通(tong)知之(zhi)日起一個月內完(wan)成整(zheng)(zheng)改,并將整(zheng)(zheng)改措施和結(jie)果報告省(sheng)級工作(zuo)機(ji)構(gou)。省(sheng)級工作(zuo)機(ji)構(gou)應及時組織整(zheng)(zheng)改驗收并做出(chu)結(jie)論。
第十四條企業(ye)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年檢(jian)結論為(wei)不合格(ge):
(一)生(sheng)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shi)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chan)品(pin)質(zhi)量不符合綠色食品(pin)產(chan)品(pin)質(zhi)量標準的;
(三)未遵守標(biao)志(zhi)使用合同約定的;
(四)違反規定(ding)使(shi)用(yong)標志和證書的;
(五)以欺騙(pian)、賄賂(lu)等不正(zheng)當手段取(qu)得標志(zhi)使用(yong)權(quan)的(de);
(六)未使(shi)用綠色食品原料(liao)的(de);
(七)拒絕接(jie)受年檢的;
(八(ba))年(nian)檢中發現其(qi)他違規(gui)行為的(de)。
第十五(wu)條年檢結論(lun)為(wei)不(bu)合格的企業,省級(ji)工作(zuo)機構應直接報請中心取(qu)消(xiao)其標(biao)志使(shi)用權。
第十六條獲(huo)證產(chan)品的綠色(se)食品標志使用年度為(wei)第三(san)年的,其年檢工(gong)作(zuo)可由續展審核(he)檢查替代(dai)。
第五章復議和仲裁
第(di)十七條(tiao)企業對(dui)年檢結(jie)論如有(you)異議,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zhi)日(ri)起15個工作(zuo)日內,向省級工作(zuo)機構書面提出(chu)復議申(shen)請(qing)或(huo)直(zhi)接向中心申(shen)請(qing)仲(zhong)裁,但不可同時申(shen)請(qing)復議和仲(zhong)裁。
第十八條省級(ji)工作(zuo)機構(gou)應(ying)于接到復議(yi)申(shen)(shen)請(qing)之日起(qi)在規定工作(zuo)時限(xian)內做出(chu)復議(yi)結論。中(zhong)心應(ying)于接到仲裁申(shen)(shen)請(qing)30個工作(zuo)日內做出仲裁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shi)九(jiu)條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yuan)《綠色食品企業年度(du)檢(jian)查(cha)工作規范》同時(shi)廢止。
第二十條本規(gui)范由中(zhong)國綠色食品發展中(zhong)心負責(ze)解(jie)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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