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guan)理(li)員注冊管(guan)理(li)辦法




(2012年1月11日發布)
第一章(zhang)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e)不斷提高綠(lv)色食(shi)(shi)品(pin)標(biao)志(zhi)管(guan)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shui)平(ping),適應綠(lv)色食(shi)(shi)品(pin)事業發展和加強綠(lv)色食(shi)(shi)品(pin)標(biao)志(zhi)管(guan)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綠(lv)色食品(pin)標(biao)志(zhi)監(jian)督管理(li)員(簡(jian)稱(cheng)監(jian)管員)是指各級綠(lv)色食品(pin)管理(li)機構(gou)中,經中國(guo)綠(lv)色食品(pin)發展中心(以下簡(jian)稱(cheng)中心)核準注冊(ce)的(de)(de)從事綠(lv)色食品(pin)標(biao)志(zhi)管理(li)的(de)(de)工作人員。綠(lv)色食品(pin)管理(li)機構(gou)應配備與(yu)當(dang)地綠(lv)色食品(pin)事業發展相適應的(de)(de)監(jian)管員。
第三條 中心對監(jian)管員(yuan)實行(xing)統一注冊管理(li)。監(jian)管員(yuan)應(ying)在中心注冊,取(qu)得(de)《綠色食品(pin)標(biao)志(zhi)監(jian)督管理(li)員(yuan)證書》。
第二(er)章 監管員注冊(ce)條件
第四條 申請監管員注冊必須具備以下(xia)基本(ben)條件:
一、熱愛綠色(se)食品(pin)事(shi)業,對(dui)綠色(se)食品(pin)標志管理工作有(you)強(qiang)烈的責(ze)任感(gan),遵(zun)紀守(shou)法,堅持原則(ze),秉(bing)公辦事(shi);
二(er)、能夠正確執行國(guo)家的有(you)關法律(lv)、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綠色(se)食(shi)品標準及(ji)有(you)關管理(li)規定;
三、具有一年以(yi)上從事綠(lv)色食(shi)品管理工作(zuo)的經驗(yan);
四(si)、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huo)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掌握綠色食(shi)品標志管理業務知識;
五、具有較(jiao)強的組織管(guan)理能力。
第五(wu)條 監管員注冊必須經由中心委(wei)托管理機構(gou)推薦,接受專門培訓并考(kao)試(shi)合格。
第三章 監(jian)管員注冊程序
第(di)六條 監管員(yuan)注冊遵循(xun)以下程序:
一(yi)、申(shen)請(qing)。符合本辦(ban)法第四(si)條規定的(de)均可向(xiang)(xiang)中(zhong)(zhong)心提(ti)出監管員(yuan)注冊申(shen)請(qing),經由(you)中(zhong)(zhong)心委托管理機構向(xiang)(xiang)中(zhong)(zhong)心書面推薦,并(bing)提(ti)交申(shen)請(qing)人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shen)核。中(zhong)心對(dui)申請人基本條件(jian)進(jin)行審(shen)核,并將審(shen)核意見(jian)書面通知推薦單位(wei)。
三、培訓(xun)。中心對通過審(shen)核的申(shen)請人統(tong)一組(zu)織注冊(ce)培訓(xun)。
四、考試。培訓結束(shu)后,由中心統一組(zu)織考試。
五、頒(ban)證。經過(guo)培訓并(bing)考試合格(ge)者,由中(zhong)心(xin)頒(ban)發《綠色食品標(biao)志(zhi)監管員證書》。
第四章 監管員的職責、職權(quan)和行為準(zhun)則
第七條 監管(guan)員依據《綠色食品(pin)標(biao)(biao)志(zhi)管(guan)理辦法》、《綠色食品(pin)標(biao)(biao)志(zhi)商標(biao)(biao)使用(yong)許可合同》以及有關(guan)法律(lv)法規和管(guan)理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dao)企業履行綠色(se)食品辦(ban)證手(shou)續、規(gui)范使用綠色(se)食品標(biao)志(zhi)、嚴格執行綠色(se)食品標(biao)準,為企業提供(gong)相關(guan)咨詢服務;
二、對綠色(se)食(shi)品企業進行檢查(cha)、復查(cha),按年度核(he)準《綠色(se)食(shi)品標志(zhi)商標準用(yong)證(zheng)》(以(yi)下簡稱(cheng)《準用(yong)證(zheng)》);
三(san)、督促綠色(se)食品企業履行(xing)《綠色(se)食品標(biao)志商標(biao)使用許可合(he)同》,按(an)時足額繳納標(biao)志使用費(fei);
四、配合綠色食品(pin)產(chan)品(pin)質量監(jian)測(ce)機構實施中(zhong)心下達(da)的產(chan)品(pin)監(jian)督抽查(cha)計劃(hua),協助開展實地檢查(cha)、產(chan)品(pin)抽樣等(deng)工作;
五、開展市(shi)場監督檢查,配(pei)合政(zheng)府有關部門對假(jia)冒綠(lv)(lv)色食品(pin)和違規使用綠(lv)(lv)色食品(pin)標志的進行查處,維護綠(lv)(lv)色食品(pin)市(shi)場秩序;
六、負責收(shou)繳喪失綠色食(shi)品標(biao)志(zhi)使(shi)用權(quan)企業的《準用證》,監督其停止使(shi)用綠色食(shi)品標(biao)志(zhi);
七(qi)、指(zhi)導下(xia)級綠色(se)食品管(guan)理(li)機構的(de)標(biao)志監管(guan)員開展工作;
八、完(wan)成中心布置的(de)其它標(biao)志管理工作。
第八(ba)條 監管員具有以下(xia)職權:
一、查(cha)驗綠(lv)色食(shi)品企業的《準(zhun)用(yong)(yong)證》和《綠(lv)色食(shi)品標志(zhi)商標使用(yong)(yong)許(xu)可(ke)合同》;
二(er)、檢(jian)查(cha)綠色食(shi)品(pin)企業的生(sheng)產(chan)現場、倉庫(ku)、產(chan)品(pin)包裝(zhuang)以及(ji)生(sheng)產(chan)記錄(lu)和檔(dang)案資(zi)料等有關情況 ;
三、了(le)解(jie)綠色(se)食品(pin)企業的產(chan)(chan)地環境監測(ce)和(he)產(chan)(chan)品(pin)檢測(ce)的情(qing)況;
四(si)、指出(chu)綠(lv)色食品企業在生產過程(cheng)中的不(bu)當行為并要求其改(gai)正;
五、指出有(you)關單位和(he)個人在綠(lv)色(se)食品標志使用方面(mian)的不當行為,并要求其改正;
六、根據有關規定(ding)對違反綠(lv)色食品管理規定(ding)的企業(ye)暫行收繳(jiao)其《準用(yong)證》,并于5個(ge)工作(zuo)日內報請中心做進一步(bu)處理;
七、向中心(xin)如實報告有關綠(lv)色(se)食品管理機構(gou)(gou)、監測機構(gou)(gou)和企業在(zai)綠(lv)色(se)食品質量管理和標志使用方面存在(zai)的問題;
八、向上級(ji)綠(lv)色食品管(guan)理機構和所在(zai)單(dan)位提出改進督(du)管(guan)工作的(de)建議。
第(di)九條 監管員應遵守(shou)以下(xia)行為準則:
一(yi)、遵守有關綠色食(shi)品標志管理的(de)規章制度(du),忠于職守;
二、努力(li)學(xue)習有關專業(ye)知識,不斷提高標志管理的能力(li);
三、不以權謀(mou)私,不接受可(ke)能影響(xiang)本人(ren)正常行使職責的回扣、饋贈及其(qi)它(ta)任(ren)何(he)形(xing)式的好處;
四、如實(shi)向中心及所在單位報(bao)告情況(kuang),不弄(nong)虛作假;
五、接(jie)受中心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管(guan)理。
六、保守受檢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di)十條 綠色食品標志管(guan)(guan)(guan)(guan)理(li)工(gong)作(zuo)實(shi)行綠色食品管(guan)(guan)(guan)(guan)理(li)機構(gou)的(de)主管(guan)(guan)(guan)(guan)領導和監管(guan)(guan)(guan)(guan)員共同負(fu)責(ze)制。各級綠色食品管(guan)(guan)(guan)(guan)理(li)機構(gou)上報有(you)關(guan)企業年檢、整改(gai)、變(bian)更、減(jian)免(mian)收費、取消(xiao)標志使用權(quan)等的(de)報告(gao)、請示,應載明有(you)關(guan)監管(guan)(guan)(guan)(guan)員關(guan)于事(shi)實(shi)認定(ding)的(de)意見,該監管(guan)(guan)(guan)(guan)員應對其(qi)認定(ding)的(de)事(shi)實(shi)負(fu)責(ze)。
第五章監管(guan)員的管(guan)理
第十一條 應(ying)保持(chi)監(jian)管(guan)員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監(jian)管(guan)員工作崗位發生(sheng)變動,其所在單位應(ying)及時報經(jing)中(zhong)(zhong)心(xin)委托管(guan)理機構(gou)向中(zhong)(zhong)心(xin)備案。
第十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yuan)證書(shu)》有效(xiao)期(qi)三年,有效(xiao)期(qi)滿前三個月(yue)由中(zhong)心委托管理機構統一向中(zhong)心申報換證。超(chao)過有效(xiao)期(qi)未辦理換證手(shou)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監管員(yuan)資格。
第(di)十三(san)條 中(zhong)心(xin)對監(jian)管(guan)(guan)員的工作(zuo)進行考(kao)核。對工作(zuo)業(ye)績顯著的予(yu)以表彰(zhang);對不稱職的取消其監(jian)管(guan)(guan)員資(zi)格,收(shou)回證書。具體考(kao)核辦法另行制定(ding)。
第六章附則
第十(shi)四條 本辦(ban)法由中心負(fu)責解釋。
第十(shi)五(wu)條 中心委托(tuo)管理機構可根(gen)據本辦(ban)法制(zhi)定(ding)實施細(xi)則(ze)。
第十六條(tiao)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ri)(ri)起開始實施,中心一九(jiu)九(jiu)五年十二月三日(ri)(ri)頒發的《綠色食品標志專職管理人員(yuan)資(zi)格認可(ke)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分享到微信
×用微信“掃一掃”,點擊右上角分享按鈕,
即可將網(wang)頁分(fen)享給您的(de)微信好友(you)或朋友(you)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