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pin)標志監督管理員工作績效考評實(shi)施辦(ban)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jia)強綠色食品(pin)(pin)質量監(jian)督(du)(du)檢(jian)查工(gong)作,強化和規范綠色食品(pin)(pin)標(biao)志(zhi)監(jian)督(du)(du)管(guan)(guan)理(li)(li)員(以下(xia)簡(jian)稱監(jian)管(guan)(guan)員)工(gong)作績效考核,充分調動監(jian)管(guan)(guan)員的積極性,依據《綠色食品(pin)(pin)標(biao)志(zhi)管(guan)(guan)理(li)(li)辦法(fa)(fa)》和《綠色食品(pin)(pin)標(biao)志(zhi)監(jian)督(du)(du)管(guan)(guan)理(li)(li)員注冊管(guan)(guan)理(li)(li)辦法(fa)(fa)》及相關工(gong)作制度,特(te)制定本辦法(fa)(fa)。
第二條 本(ben)辦(ban)法適用于所有經中(zhong)(zhong)國綠色(se)食品發展(zhan)中(zhong)(zhong)心(xin)(xin)(以下簡(jian)稱中(zhong)(zhong)心(xin)(xin))核準注冊的并在監管崗位履職(zhi)的監管員。
第三條(tiao) 監(jian)管員工作績效(xiao)考(kao)核(he)遵(zun)循(xun)工作數量(liang)和工作質量(liang)相結合的原則,每年度(du)考(kao)核(he)一次,考(kao)核(he)結果在綠色食品工作系統內(nei)予以公布。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 績效考評(ping)內容:
(一)指(zhi)導綠(lv)色食品(pin)用標企(qi)業(ye)(以(yi)下簡稱企(qi)業(ye))貫徹執行綠(lv)色食品(pin)管理(li)制(zhi)度和(he)生產標準(zhun),督促企(qi)業(ye)履行《綠(lv)色食品(pin)標志許可使用合(he)同》,為企(qi)業(ye)提供(gong)相關咨詢服務的(de)情況;
(二(er))對企業進行年檢(jian)實地檢(jian)查及完成情況;
(三)協(xie)助配(pei)合(he)綠色食品定點監(jian)測機構開展產品抽檢(jian)工作情況(kuang);
(四(si))開展綠色(se)(se)食(shi)品(pin)標(biao)志市場(chang)監察(cha),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chu)違規用標(biao)和(he)假冒綠色(se)(se)食(shi)品(pin),維護綠色(se)(se)食(shi)品(pin)市場(chang)秩序工作情況;
(五)查找、收集質量安(an)全(quan)風險預警信息,協(xie)助(zhu)做(zuo)好綠色食品行(xing)業與區域質量安(an)全(quan)風險防控工作(zuo)情(qing)況(kuang);
(六)指導、支持下級綠色(se)食品(pin)管理(li)機構的(de)監管員和企(qi)業內檢員開展(zhan)工(gong)作情況(kuang);
(七(qi))參加中心和省級工作管理機構培(pei)訓活動;
(八(ba))開(kai)展綠色食品(pin)監督檢查工作調查研究工作情(qing)況。
第三章考核組織
第五條(tiao) 省級(ji)工(gong)作管理機構負責組(zu)織(zhi)開展本轄區監管員(yuan)的考核工(gong)作,中心(xin)標識管理處具(ju)體負責核準工(gong)作。
第六條 省級工作管理機構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考核結果報中心。
第七條 中心于次年1月底完成核準工作,期間將對各省的考核結果和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將取消當事人監管員資格并對相關省級工作機構通報批評。
第四章考核(he)項目指標及分值
第八(ba)條依據績效考核內容,按照以下項目指標和相應分值進行分項考評:
(一)是否指導企業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是,1分;否,0分)。
(二)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100%(3分);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80%的(含80%)(2分);完成全年企業年檢工作計劃50%(含50%)的(1分);沒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不得分。
(三)是否對企業進行年檢實地檢查工作(是,3分;否,0分)。
(四)是否配合監測機構實施監督抽查計劃、協助開展實地檢查、產品抽樣等工作(是,3分;否,0分)。
(五)是否主動開展市場監察工作、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規用標和假冒綠色食品,維護市場秩序工作(是,2分;否,O分)。
(六)是否指導下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監管員開展本轄區內的監管工作(是,1分;否,0分)。
(七)是否指導、支持本轄區企業內檢員開展工作(是,1分;否,0分)。
(八)是否在履職期內組織、參加監管員培訓活動(是,1分;否,0分)。
第九條 監管員在年度考評中,如出現以下情(qing)況(kuang)則(ze)采取加(jia)減分(fen):
(一)年度內在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過綠色食品監管內容文章的加1分。
(二)年度內在核心刊物上發表過綠色食品監管內容文章的加2分。
(三)年度內向中心提供過風險預警信息或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并予以采納的,每采納一次加1分。
(四)發現監管員在檢查企業過程中有影響組織機構形象不當行為的,每發現一起減2分。
第(di)五章考核結果評定
第(di)十條 根據年度考核分值,總分 9分以上為合格(含9分),總分9分以下(不含9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各省級工作管理機構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將全部參加考評人員的名單及結果報送中心,并按年度考核合格人員10%的比例向中心推薦優秀監管員人選(不足一人按一人推選),并將優秀人選名單及其評優材料上報中心核定。對于績效考核不合格者,中心將取消其監管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由中心標識管理處負責解釋。原《綠色食品標志監督管理員工作績效年度考核與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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