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食品(pin)發展中心(xin)關于印發 《全國綠色食品(pin)(有機(ji)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qu)建設辦(ban)法》的(de)通知



中綠基〔2020〕148號
中國綠色食品(pin)發(fa)展中心關于印發(fa)
《全國(guo)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er)三產業融合發(fa)展園(yuan)區建(jian)設辦法》的通知
各地綠(lv)辦(中心):
為進一步拓展(zhan)綠(lv)(lv)色食(shi)品(pin)(pin)(有(you)機(ji)農(nong)(nong)業(ye)(ye)(ye)(ye))產業(ye)(ye)(ye)(ye)功能,延長綠(lv)(lv)色食(shi)品(pin)(pin)(有(you)機(ji)農(nong)(nong)業(ye)(ye)(ye)(ye))產業(ye)(ye)(ye)(ye)鏈條(tiao),培育綠(lv)(lv)色食(shi)品(pin)(pin)和有(you)機(ji)農(nong)(nong)產品(pin)(pin)產業(ye)(ye)(ye)(ye)新業(ye)(ye)(ye)(ye)態,在農(nong)(nong)業(ye)(ye)(ye)(ye)綠(lv)(lv)色發(fa)展(zhan)和農(nong)(nong)業(ye)(ye)(ye)(ye)高質量發(fa)展(zhan)中(zhong)發(fa)揮示范作用,助推鄉村產業(ye)(ye)(ye)(ye)振興(xing),中(zhong)心修訂了《全國綠(lv)(lv)色食(shi)品(pin)(pin)(有(you)機(ji)農(nong)(nong)業(ye)(ye)(ye)(ye))一二(er)三產業(ye)(ye)(ye)(ye)融合發(fa)展(zhan)園區建設辦法(fa)》,現(xian)予印發(fa)。
中(zhong)國綠色食品發展中(zhong)心
2020年12 月21日
全國綠色(se)食品(有機(ji)農業)
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zhan)園區建設(she)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yi)條 為進一步拓展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產業功能,延長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產業鏈條,培育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產業新業態,在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助推鄉村產業振興,特制定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建設辦法。
第(di)二(er)條 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以綠色食品或有機農業生產為基礎,與生產加工、休閑消費、商務流通等有機整合、緊密相連、協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范、運營良好、效益顯著、示范帶動性強,并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予以認定的產業園區。
第三(san)條 園區由建設單位自愿申報。縣級(市、區,林區,墾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推薦。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園區的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及材料核驗等工作,并指導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園區監督管理。中心負責園區的審定工作。
第四條 園區基于綠色食品或有機農業生產,分別認定為“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園區審核及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認定
第五條 園區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yi))具(ju)有獨(du)立法人資格或由多個獨(du)立法人組(zu)成(cheng)的(de)聯合(he)體,具(ju)備以農業農村(cun)為(wei)基礎,通過要素、制度和(he)技(ji)(ji)術創(chuang)新,將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種植、養殖或加工延伸拓展(zhan)至科技(ji)(ji)、電商、消費、休閑、旅(lv)游(you)、物(wu)流(liu)、金融、培訓等(deng)方(fang)面,把生產、加工、流(liu)通和(he)消費聯系起來,形(xing)成(cheng)一(yi)二(er)三產業融合(he)發(fa)展(zhan)。
(二)擁有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不少于20年),擬申報園區轄區內土地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san))園區內產(chan)業(ye)化生(sheng)產(chan)并(bing)出售的產(chan)品(pin)應全部獲(huo)得綠色食(shi)品(pin)標志使用權或取(qu)得有(you)機產(chan)品(pin)認證,并(bing)規范用標。
(四(si))園(yuan)區(qu)內(nei)有機產品認(ren)證(zheng)必須由納入綠(lv)色食品工(gong)作機構(gou)監管(guan)的(de)認(ren)證(zheng)機構(gou)完成,所(suo)有獲證(zheng)產品已(yi)納入綠(lv)色食品工(gong)作機構(gou)監管(guan)范圍(wei)。
(五)園區種植(或養殖)、加工、服務、功能拓展等區域布局合理,集中連片,具有一定規模。以種植為基礎的園區面積, 原則上綠色食品不低于2000畝,有機農產品不低于1000畝。以養殖為基礎的園區可酌情降低面積要求。
(六)嚴格落實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園區種植、養殖、加工生產記錄完整有效,具備質量安全檢查能力并定期開展自查工作,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年度檢查及產品抽檢合格率達100%。
(七)經營管理規范,遵紀守法,制度完善,近三年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連續三年總資產、銷售收入和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穩定增長;上一年度總產值達2000萬元以上,吸納農村勞動力占職工總數的60%以上。
(八(ba))擬申(shen)報園區應(ying)充分發(fa)揮綠色(se)(se)食品(pin)(pin)(有(you)機(ji)(ji)農業)生態環境(jing)條件好、品(pin)(pin)牌影響力大、產業特(te)色(se)(se)鮮(xian)(xian)明、經營主體實力強的優勢(shi),突(tu)出(chu)特(te)色(se)(se)產業文化(hua)和綠色(se)(se)食品(pin)(pin)(有(you)機(ji)(ji)農業)文化(hua),具有(you)教育(yu)、示(shi)(shi)范功能(neng)。應(ying)著(zhu)力展示(shi)(shi)綠色(se)(se)食品(pin)(pin)標(biao)志形(xing)(xing)象(xiang)或有(you)機(ji)(ji)產品(pin)(pin)認證形(xing)(xing)象(xiang),形(xing)(xing)成(cheng)主題(ti)鮮(xian)(xian)明的綠色(se)(se)食品(pin)(pin)或有(you)機(ji)(ji)農業文化(hua)氛圍。服(fu)務區及(ji)功能(neng)拓展區須具備(bei)綠色(se)(se)食品(pin)(pin)(有(you)機(ji)(ji)農業)理念、制度、標(biao)準(zhun)、標(biao)志等科普知(zhi)識的宣(xuan)傳(chuan)展示(shi)(shi)與體驗設施。
(九)園區內從業人員應加(jia)強綠色食品或(huo)(huo)有(you)機(ji)農業知(zhi)識培訓,熟(shu)知(zhi)綠色食品或(huo)(huo)有(you)機(ji)農業發(fa)展理念、相關技術標準、生產操作規(gui)程(cheng)。
第六條 園區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園區申報由縣級(市、區,林區,墾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推薦,經縣級政府同意并經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審核后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fa)展園區申請(qing)表》(見附件1);
2.企(qi)業營業執照、綠色(se)食(shi)品(pin)(pin)或(huo)有(you)機產(chan)品(pin)(pin)證書(shu)等復(fu)印(yin)件;
3.園(yuan)區情況介紹(見(jian)附件2);
4.申(shen)報單位三年經營狀況報告,隨附同時(shi)段資產(chan)負債表(biao)和損(sun)溢表(biao);
5.園區管(guan)理規范及企業(ye)生產、服務和(he)員(yuan)工培訓(xun)等相關管(guan)理制度(du);
6.園區(qu)內綠色食品(pin)(有機(ji)農業)發展(zhan)理念與品(pin)牌文化宣傳方案;
7.園區地圖、園區環境及(ji)配(pei)套設施(shi)照片。
(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申報材料的核驗并負責園區的現場檢查。省級工作機構在現場檢查合格的基礎上出具核驗意見,隨申報材料一并上報中心(見附件3)。
(三)中心在收到(dao)申請材料和省(sheng)級工作機(ji)構核(he)驗意見后組織開展審定工作,根據(ju)情(qing)況可安排現場檢查,核(he)實相關情(qing)況。
(四)經中心審定合格后,認定為“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并予以通報。
第三章 監督管(guan)理
第七條 獲得認定的園區建設單位要健全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與服務,確保園區安全有效運營。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標準進行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園區運營工作的日常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省園區上一年度總結材料匯總上報中心。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省級工作機構每3年對園區運營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并于年底前向中心上報現場檢查報告及相關建議(見附件4)。
第九條 中心對園區運營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條(tiao) 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園區,由中心撤銷其“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認定資質:
(一(yi))產品(pin)質(zhi)量(liang)抽檢不(bu)合格,被(bei)取(qu)消綠(lv)色(se)食品(pin)標志使用(yong)權或(huo)被(bei)取(qu)消有(you)機產品(pin)認證證書;
(二)園區企(qi)業綠(lv)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或有機(ji)產品認證到期未進行續展(zhan);
(三)園(yuan)區從事違法經營活動(dong)被當地政府(fu)相關部門(men)依(yi)法處罰并被責(ze)令(ling)停(ting)業整頓;
(四)園區因經(jing)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dao)致(zhi)停業或注(zhu)銷;
(五)園區(qu)申(shen)請自動(dong)放棄認定資質。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shi)一條(tiao) 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shi)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印發的《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試點辦法》(農綠〔2016〕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申請(qing)表
2.全國(guo)綠(lv)色(se)食(shi)品(有(you)機(ji)農(nong)業)一二三產業融(rong)合發展(zhan)園區(qu)情(qing)況表
3.全國(guo)綠色食品(有機農業(ye))一二三(san)產業(ye)融合發展園區現場檢查及(ji)審核意見表
4.全國(guo)綠色食品(有機(ji)農業(ye)(ye))一二(er)三(san)產業(ye)(ye)融合發展(zhan)園區監(jian)管(guan)核查表
附件1
全國(guo)綠色食(shi)品(pin)(有機農業)
一(yi)二三產業(ye)融合(he)發展園區申請表
申報單位名(ming)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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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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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an)系(xi)電(dian)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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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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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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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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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名稱(c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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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yuan)區所(suo)在(zai)地(di)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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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qu)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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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dian)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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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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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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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負責人(ren)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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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ji)農業農村(cun)主管(guan)部門推薦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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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xian)政府意見(jian)
|
負責人簽字: (公(gong)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全(quan)國(guo)綠(lv)色食品(有機農(nong)業)
一二三產(chan)業融合(he)發展園(yuan)區情況(kuang)表
(申請單位填寫、地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審核)
總面積(畝) |
其中:種植(或養殖) 畝(mu)(mu)、產(chan)品加工車(che)間(jian) 畝(mu)(mu)、三產(chan)區域 畝(mu)(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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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zhi)或 養殖業 (一產) |
產品名稱 |
□(有效使用綠色(se)食品標志 年(nian)) □(有效(xiao)使用有機(ji)食品標志 年) |
總產量(噸(d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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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加工 (二產) |
產品名稱(cheng) |
□(有(you)效(xiao)使用綠(lv)色食品標志(zhi) 年(nian)) □(有(you)效使用有機食品標志 年(nian)) |
總產量(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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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an)業(ye)拓展(zhan)(三產(chan)) |
融合(he)形式(shi)及發展和效益情況(k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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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yi)年度總產值 (萬元) |
其(qi)中:一(yi)產 萬(wan)元(yuan)、二產 萬(wan)元(yuan)、三產 萬(wan)元(y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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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qu)一二三產業(ye)獲得縣(xian)級以(yi)上榮(rong)譽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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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部綠色食品(pin)或有機農業(ye)知(zhi)識、技術規范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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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示范帶動效應(促進(jin)農(nong)業增(zeng)效、農(nong)民增(zeng)收等方面)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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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情(qing)況介(jie)紹(須包含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nei)容) |
(可另附頁) |
|
地級綠(lv)色(se)食品(pin)管理部(bu)門審核意見 |
負責人(ren)簽(qian)字: (公章) 年 月(yue) 日 |
附件3
全國綠色食品(有機(ji)農(nong)業)
一二三產業融合(he)發展園區現場(chang)檢查及審核(he)意見表(biao)
(省(sheng)級(ji)工(gong)作機構現場檢查及審(shen)核(he)填寫)
受檢園區名(ming)稱 |
|
現場檢查情況:
(可另(ling)附頁) |
|
現場檢查意(yi)見(jian) |
檢查(cha)人員簽字(zi): 年 月(yue) 日 |
省(sheng)級(ji)工(gong)作機構(gou) 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公章(zhang))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quan)國綠(lv)色食品(有機農業)
一二三產(chan)業(ye)融合發展園區監管(guan)核(he)查表
(省(sheng)級工作(zuo)機構填寫(xie))
核查時間: 年 月
園區名(ming)稱 |
|
|
園區(qu)發展及(ji)核查情況 |
核查人簽字(zi) :
年 月 日 |
|
省級工作(zuo)機構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公章(zhang))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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